民间借贷父亲状告女儿还钱-【资讯】
借贷网讯 父女之间走上法庭,2013年3月4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符某某、吴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6年5月16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5月1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10年7月22日已偿还的30000元,先支付利息,剩余的归还本金)。
缘由双方之间的金钱问题,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16日,被告符某某、吴某某因建房资金不足,向吴某某的父亲即原告吴某借款10万元,双方当时未约定有利息,口头约定借期为一年。2009年3月14日,两被告向原告办理了续借手续,约定该笔借款定于2010年6月30日前归还,并约定“利率按当年银行挂牌利率计算”。2010年7月2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归还了3万元。2011年8月2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办理了延期还款手续,承诺在2012年5月10日本息一次还清,并明确“如到时不还,则按国家银行规定利息上浮50%,如属挪用则利息上浮100%”。
该案在法院的审理是什么情况呢?法院认为,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1、关于利息执行标准问题:原、被告约定的是“利率按当年银行挂牌利率计算”,双方对该约定的“利率”是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产生争议,诉讼中双方仍不能证明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应按同期银行挂牌贷款利率计算。
最终该案依据以下法律审理如下,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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